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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14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轩*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轩*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轩*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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