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轩*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轩*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轩*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赵**与新郑市城关乡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姬**、平顶山**有限公司合伙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梁**、谷**与荥阳市**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李**、陈**物权保护纠纷二审判决书
李某某与殷*某、殷*甲及平顶山市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吉**有限公司与信阳**工程公司、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阴玉山、阴金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