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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诉被告许*、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诉被告许*、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交**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201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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