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诉被告许*、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交**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201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李**与郑州市管城回**海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郑州市管城回**海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郑州市管城回**海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诉被告河南**集团、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大河**限公司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与被告**业集团、河南日**限公司、大河**限公司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与被告**业集团、河南日**限公司、大河**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诉被告河南**集团、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大河**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与被告**业集团、河南日**限公司、大河**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