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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团总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限公司、河南卓**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团总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限公司、河南卓**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湖**工的委托代理人郭**、时金山,原审被告黄河大观的委托代理人简*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卓**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7元,退还田拴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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