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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