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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嫚诉王帅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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