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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耿**与被上诉人汪**、南阳市**有限公司、南阳**都医院、南**科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与被上诉人汪**、南阳市**有限公司、南阳**都医院、南**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耿**及委托代理人张弛、张**,被上诉人汪**和南阳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包**,被上诉人南阳**都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阴连军,被上诉人南**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18600元,退还上诉人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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