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徐**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委员会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申请人徐**的仲裁申请,申请人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南**委员会于2015年9月21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并由叶**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EW939的车辆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二、同时对担保人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EW939的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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