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杨**与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刘*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杨**与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被上诉人刘*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杨**于2014年4月23日向淅**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赔偿王**、杨**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1605.28元(其中王**128595.28元,杨**13010元);并负担诉讼费。淅**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淅上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王**、杨**、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均不服原判,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8月4日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上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550元,退回上诉人王**1050元,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1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