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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中国农**限公司镇平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镇**支行(以下简称农业**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业**县支行于2006年3月20日向镇**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偿还借款9.8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6)镇民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赵**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宛检民抗(2008)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宛法民抗字第27号函将该案移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镇立*监字第014号民事裁定,对本案再审。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09)镇民再字第003号民事判决。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的委托代理人李**,镇**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蔡*、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民再字第0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退还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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