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仵**与被告周**、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仵**于2015年4月2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仵**撤回对被告周**、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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