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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樊*、雷洪英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樊*、雷**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内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樊*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5万元;被告人雷**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樊*、雷**均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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