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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某在逃,致使该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裁定中止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审理,2015年12月1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公开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15时许伙同徐某某(已判)携带“法轮功”宣传品窜至唐河县桐寨铺镇李松庄村向村民李**、李**、栾某某等人散发“法轮功”小册子15册、光盘5张、“天灭中共”传单3份、卡片1份,后在散发过程中被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其尚未散发出去的“法轮功”书籍91册、光盘11张、传单21份等物品。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本院依法判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过去不懂法,经教育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愿意改过自新,请求本院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且向法庭递交悔过书,有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和2005年,被告人王某某和徐某某(已判)先后经人介绍开始修炼邪教组织法轮功。2010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徐某某携带“法轮功”宣传品,乘车到唐河县桐寨铺镇李松庄村委栾庄村、肖庄村,先后向村民李**、李**、栾某某、李**、李**、李**、李**、李**等人传播、散发宣扬“法轮功”的《谎言》、《百姓》、《天安门假自焚案》、《南阳真言》、《平安秘诀》等书籍15册;《伪火》、《风雨土地行》、《2009新唐人电台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5张;“天灭中共”传单3份;护身符卡片1份。在散发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及徐某某被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收缴尚未散发出去的宣扬“法轮功”的《百姓》、《为什么劝你退党》、《阿根廷联邦法官裁决逮捕江**、罗*》等书籍91册、光盘11张、传单21份、护身符卡片53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我们今天带有法轮功的宣传品有:《平安秘诀》、《天赐洪福》、《新年周刊》、《百姓》、《真言》、《与你携手》、《谎言》等;光盘有《新年晚会1-3》、《风雨天地行》等,别的记不住了。在啥庄散发的我不知道,我们在那个庄见一个女的在洗衣服,我俩找水喝时被警察抓住了。

2、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

今天下午我和我的女同修带上“救渡世人”资料坐上一辆客车,走有几十里路下车,顺乡村水泥路走,过了一个小桥到一个村庄,我俩把带的法轮功资料发给庄上的老百姓,散发多少记不清了,有小册子、护身符卡片、光盘,走住散发住到村的另一头,见一个妇女在洗衣服,我们说渴里慌,那女的压水我用手捧住喝,喝了水给女的讲法轮大法的好处,又递给她一本小册子,还给她说天安门自焚事件是假的,我俩正准备走时有个警车过来,从车上下来两个警察把我俩带到派出所。

3、证人栾某某的证言

昨天下午3点左右,我和李**、李*甲在李*甲家门前拍话,有俩女的到我们跟前说法轮功如何好如何好,说后给我们有小册子、光盘。给我的小册子我烧了,光盘扔了,扔的还有小本本。

4、证人李**的证言:

昨天下午3点左右,我和李*乙、栾某某在我家门前拍话,有俩女的到我们跟前说法轮功如何好如何好,说后给我们有小册子、光盘。

5、证人李*乙的证言:

昨天下午3点左右,我和李*甲、栾某某在李*甲家门前拍话,有俩女的到我们跟前说法轮功如何好如何好,说后给我们有小册子、光盘。

6、证人李**的证言:

昨天下午3点左右,我和妻子在路边堆柴,有俩女的到我们跟前,给我有小册子、光盘。

7、证人李**的证言:

昨天下午我见俩女的在散发法轮功的东西,她们说:法轮功一直受国家迫害,你看看会了解法轮功的真相,他们给我一个小卡片,让我骑摩托带在身上,可以保平安,她们还发有光盘。

8、证人李**的证言:

昨天下午我在屋里看电视时有人从门缝里塞进一个小本本,还有一张纸上边写住“江**、罗*被阿根廷法官下令逮捕”,我看都是法轮功的东西,我就上到平房上往外看,见有俩中年妇女在李**家门口,接住那俩女的往东走了。

9、证人李*壬的证言:

昨天下午我在李**家门口,见有俩女的在散发法轮功的小册子,她们也给我一本,我一看是宣传法轮功的,我用打火机点着烧了,在场的有李**。

10、证人李*戊的证言:

1月25日下午我见李*丙家东边有一群人,有俩女的在那说法轮功好,对人健康有好处,还向人们发小本本,给我一本巴掌大的小本子,里边内容我也没有看。

11、证人李*癸的证言:

昨天下午有俩女的在庄上转,见人就发小本本、光盘、护身符,她们还给我一本,我见上边写住法轮功的东西,侮辱、诬蔑国家领导人江**、罗*,还说“天灭中共”,我看很反动就扔在厕所里当手纸用了。后来听说她们到肖庙被警察抓走了。

12、证人李**的证言:

今天下午我在门口洗衣服,有俩女的到我跟前要水喝,她们喝了水对我说:练法轮功好,能造福人类,对自己也好,毛**死那一年国家有很多灾难,一年就死了四个领导,正说时警车过来把她俩带走了。她们还给我一个小本本让我看,我也没有看装在口袋里,警察来我交给他们了。

1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今天下午有俩中年妇女一人提一个手提袋,在庄上散发传单和光盘,还往电线杆上贴小纸片,听说她们是散发法轮功传单和光盘,时间不大有警车过来把她俩带走了。纸片上写住“天灭中共”的字样。

14、证人李**的证言:

2010年1月25日下午我从自家的菜园地干活回家,走到李*甲门前,李*乙拿两个小本子让我看,我想住是广告本子也没有看顺手扔在水沟里。

15、扣押物品清单

王某某、徐某某持有:(1)、小册子:《新年祝福》5本;《罪恶与抉择》7本;《奇事漫谈》1本;《告诉你救命的几个字》1本;《天赐洪福》(新年特刊)15本;《百姓》(第十一期2009-12)1本;《百姓》(新年特刊)(2010-1)7本;《神韵晚会简介》4本;《天赐洪福》(第五十二期)5本;《天安门假自焚案》3本;《欺骗了四代中国人的谎言》10本;《伸张正义,惩恶扬善》6本;《平安秘诀--告诉你救命的几个字》(第二十一期)12本;《为什么劝你退党--从马**的生平谈起》1本;《天下》月刊(第八期)16本;《其言》(新年特刊2010-1)7本;《南阳真言》(第七期2009-12)3本;(2)、宣传单:《选择未来》2009年12月19日第一期2份;《纵观天下》2010-15份;(3)光盘:《2009新唐人电视台全球华人新年晚会》3套共9张;《风雨天地行》2张;(4)、不干胶宣传单:《阿根廷联邦法官裁决逮捕江**、罗*》1份;(5)、《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36张;《福音护身符: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17张;

栾某某持有:《谎言》、《天安门假自焚案》、《百姓》(2010-1)、《南阳真言》第七期、《平安秘诀》(第二十一期)各1本;《伪火》、《风雨天地行》光盘各1张。

李**持有:《2009新唐人电视台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3张。

李*壬持有:《护身符》卡片1张。

李**持有:《平安秘诀-告诉你救命的几个字》(第二十一期)1本。

16、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1月25日下午,王某某、徐某某在桐寨铺李松庄村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地二人携带的尚未散发出去的宣传品共计176册。

17、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南河派出所干警罗**、马*证言证实抓获王某某的事实及经过。

上述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有悔罪表现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辩称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的理由,因本案系一般的共同犯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分主次,故其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经教育当庭递交悔改书,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问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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