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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河南天**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天**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上诉人朱**。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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