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