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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与河南建**限公司、郑**山庄老年公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阳*福诉被告建总公司、晚晴山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二两被告在答辩期内均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认为本案应由郑州**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管辖。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2013年初阳**就此案曾在中**院起诉,2013年6月17日中**院作出(2013)中民二初第122号民事裁定,裁定书载明:阳**为证明其与建总公司、晚晴山庄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向该院提交了编号为(GF-91-0201)的合同复印件,晚晴山庄为反驳阳**主张亦向该院提交了一份合同编号为(GF-91-0201)的合同复印件,该两份复印件,均显示发包方为晚晴山庄、承包方为建总公司、阳**系建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晚晴山庄及建总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晚晴山庄及建总公司亦不予认可与阳**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裁定驳回阳**的起诉。阳**不服、上诉,上诉中阳**撤诉。2013年12月20日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作出(2013)郑*三终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裁定书载明: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准许其撤诉。阳**在上诉中撤诉后,中**院作出的(2013)中民二初第122号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中**院作出的(2013)中民二初第122号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如原告阳**对(2013)中民二初第122号裁定持疑,可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阳**就同一案件又在本院起诉,与上述规定不符,应予驳回。基于原告阳**的起诉不当,对二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6元,退给原告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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