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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冀中能**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冀中能**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安阳**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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