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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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