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与被告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与李县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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