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任*合同诈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任*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沁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判处被告人任*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马*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