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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公司与金俊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0年8月9日作出的(2010)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虽然有多名原告,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为共同诉讼,但其仍属于普通民事案件,理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郑州**民法院的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等177人分别以龙**司至今拒不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由于本案和其他性质相同的176个案件,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涉及的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郑州**民法院依照该规定依法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裁定并无不妥,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郑州**民法院(2010)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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