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北京美**限公司诉《健康时报》社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美**限公司于200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美**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北京美**限公司负担180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原告吴*清诉被告团**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牛**、高陵、高*、高腾诉被告团**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湖北**集团与北京美**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商报社与北京美**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视北方影**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21号
北京美**限公司诉神龙**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22763号
北京美**限公司诉中**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17077号
北京美**限公司诉中**报社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20095号
中**出版社诉李**等出版合同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1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