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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翡翠**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翡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4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翡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李**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翡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翡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翡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翡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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