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西印记摄影文化传**限公司与北京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西印记摄影文化传**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东西印记摄影文化传**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西印记摄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西印记摄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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