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曹**等与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等五人诉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要求撤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10日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曹**、边**、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郭**,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岳瑞泉,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逯守鹤、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等五人诉称,2015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藁城市涉及丘头镇匠头村新农村建设搬迁实施方案(藁政(2009)17、35号)”。2015年3月16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收到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但是,该被告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未依法作出书面答复。2015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日才作出了《关于丘头村13人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告知原告应向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咨询、申请。2015年7月23日,原告收到了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石政行复(2015)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得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以“藁城区人民政府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对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超期拒不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均不服,理由如下: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是,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却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违反了法定程序。第二,在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日才作出了《关于丘头村13人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该答复超期长达五十余天之久,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藁城区人民政府没有按照原告要求的方式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反而将本属于自己的法定职责推脱给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系行政不作为。第三,在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均违法的情况下,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认定其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该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违法,应当撤销。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藁城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公开“藁城市涉及丘头镇丘头村新农村建设搬迁实施方案(藁政(2009)17、35号)”违法;2.撤销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石政行复(2015)189号”行政复议决定;3.责令被告藁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开“藁城市涉及丘头镇丘头村新农村建设搬迁实施方案(藁政(2009)17、35号)”。

原告曹*等五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政特快专递查询单;2.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政特快专递查询单;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丘头村13人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及邮政特快专递查询单;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邮政特快专递查询单;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辩称,2012年9月28日,根据市编委下发《关于组建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的通知》,将石家庄循环化工示范基地管理机构名称确定为中共石家**作委员会和石家庄**理委员会,分别为中**庄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规格为副厅级。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告所在地划归石家庄石家庄**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不承担藁城市涉及丘头镇丘头村新农村建设搬迁实施方案(藁政(2009)17、35号)公开的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石家**制委员会办公室证明1份;2.河北**委员会关于组建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的通知(冀机编(2012)53号文件)1份;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设立首批省级工业聚集区的通知(冀**(2011)74号文件)1份。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以邮寄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受理。2015年6月19日,被告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15年7月21日,被告作出石政行复(2015)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送达。被告作出的石政行复(2015)189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曹*等十三人行政复议申请书;2.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3.补正送达回证;4.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5.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6.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答复书;7.石政行复(2015)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8.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证明没有盖章,真实性无法核对;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供把所有文件移交给循环化工园区的证据。原告对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5无异议;对证据6,原告认为答复内容违法;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不认可;对证据8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包括曹*等五原告在内的十三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藁城市涉及丘头镇丘头村新农村建设搬迁实施方案(藁政(2009)17、35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于3月16日收到该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后包括曹*等五原告在内的十三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告石**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石**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该申请。被告石**人民政府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15年6月4日邮寄。申请人补正后,石**人民政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6月19日将该答复通知书送达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于6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称已于2015年6月2日对申请事项进行了告知,告知申请人向石家庄**理委员会申请公开。石**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石政行复(2015)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0日,即申请人向其提出行政复议前,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5年7月23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于3月16日收到包括曹*等五原告在内的十三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属于程序违法。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即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于于2015年6月2日对申请事项进行了告知,告知申请人向石家庄**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其告知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认为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向其提出行政复议前,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了原告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告诉讼请求第三项责令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开“藁城市涉及丘头镇丘头村新农村建设搬迁实施方案(藁政(2009)17、35号),因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已作出信息公开告知,该搬迁实施方案应向具有保存职责的机关申请公开,对于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违法;

撤销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石政行复(2015)189号行政复议决定;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