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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北京市顺**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顺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西**委会之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告为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西马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5年8月10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村务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西马坡村2014年领取租房费用的领取表及全体人员名单。被告签收原告的村务公开申请后,拒绝履行法定义务。随后,原告申请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责令西**委会依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0日向被告下达《责令书》,责令被告收到责令书十日内依法公开西马坡村2014年领取租房费用的领取表及全体人员名单。被告接到《责令书》之后,仍然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告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依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2.被告依法公开西马坡村2014年领取租房费用的领取表;3.被告依法公开西马坡村2014年领取租房费用的全体人员名单;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西**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援引的法律条文不适用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开的两项内容与村集体管理权是有关联性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原告的诉求是想得到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其请求应属知情权,法院也不应受理。村委会是否公开原告的诉求,是村民自治行为。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案诉争的租房补助费用属于征地补偿费用。西马坡村集体有权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分配情况。如西马**组织成员对该项费用的收支分配情况产生质疑,应该通过民主方式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司法机关不应该直接干涉村民的民主权利行使。故此,本案双方诉争的事项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此情形下,对原告诉称之事项,本院亦不宜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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