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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北京万**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北京万**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的委托代理人何*,与被告北京万**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朋京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称:2012年3月15日,原告与万**公司订立《商城经营权转让合约》,约定原告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商城×层×号的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的30年经营权。原告支付了20年经营权总价款187656元及10年租金93828元。原告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退还经营权费266471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万**公司辩称:《商城经营权转让合约》系双方自愿商定签署的合约,合法有效,不同意原告关于确认合同无效、退还经营权价款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原告白*(乙方)与被告万朋京**司(甲方)签订《商铺经营权转让合约》,约定乙方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文化城×层×号商铺的经营权,该商铺建筑面积12.22平米,使用面积6.24平米;乙方购买该商铺20年的经营权,自2012年5月1日至2032年4月30日,经营权价款187656元;20年经营权到期后,甲方承诺按合同条件续约10年,经营权自2032年5月1日延长至2042年4月30日,双方不再签订新的合同;乙方同时支付20年期满后续约10年的租金93828元,乙方应于2012年3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总价款281484元;为保障乙方第一年收益及促进市场整体招商,甲方将乙方自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个月的租金共计15013元于签约当日一次性返还给乙方。庭审中,原告白*提供了被告万朋京**司为其出具的发票,金额为266471元,开票日期为2012年4月20日。该266471元不包括被告万朋京**司支付原告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涉案商铺返租租金15013元。另,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以确认合同无效作为其诉讼请求,并表示即使法院认定合同中关于前20年的部分有效,也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关于后10年的部分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铺经营权转让合约》,发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经营权转让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徽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名为商铺经营权转让,实质为租赁合同,该合同所采用的万**公司承诺续约10年的方式与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不符,故该转让合约超过20年的部分应当无效,万**公司应当向原告返还其已交纳的续约10年的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超出20年部分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白*与被告北京万**限公司订立的《商铺经营权转让合约》中关于自二〇三二年五月一日至二〇四二年四月三十日续约的约定无效;

二、被告北京万**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白*交纳的二O三二年五月一日至二O四二年四月三十日经营权价款共计人民币九万三千八百二十八元;

三、驳回原告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9元,由原告白*负担1716元,被告北京万**限公司负担933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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