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华**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山东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不服商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院)(2015)商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商**院查明,丰**公司(以下简称丰**公司)针对本次拍卖结合华**公司的异议,做出如下答复内容:1、虽然66号竞买参加人陈**缴纳保证金的时间晚于规定缴纳时间,但早于拍卖时间,并不影响陈**的竞买资格,拍卖现场各方也予以认可;2、拍卖会前,李**(受委托人)向我公司提供了陈**的护照,由陈**亲笔签字的护照复印件、缴纳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使我公司足以相信李**有代理权。拍卖活动后,我公司又与陈**核实,其确实委托李**参与拍卖活动,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及确认书。虽然我公司在手续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委托效力。并提供了竞拍人陈**拍卖活动结束后的授权委托书及确认书。商**院技术室也对本次拍卖出具书面相关情况说明“本次拍卖符合竞买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拍卖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导致本次拍卖无效”。另查明,竞拍人陈**缴纳竞拍保证金的时间为2014年9月28日,系在拍卖程序开始前。山东省**管理委员会对购买在其辖区内企业的人员及单位的要求作了答复:对法院依法拍卖我辖区内企业资产,对竞买的个人及单位没有限制条件,但对拟入住的企业条件为:拟入住企业的各项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在各项手续齐备后才能开工建设,在全面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工生产。

本院认为

商**院认为,该院于2014年9月29日委托丰**公司拍卖的被执行人山**恒和泰**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路以北、玉凯路以东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与附属设施,虽竞拍人陈**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竞买保证金,但是在拍卖程序开始前交纳的,拍卖公司也认可,故陈**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行为应视为有效。结合丰**公司的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虽然陈**的授权存在瑕疵,但足以认为陈**授权委托李**参与竞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山东省商**理委员会的答复,对竞买人是没有限制条件的。综上所述,应认为陈**参加本次拍卖的行为合法有效,故异议**利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山东华**限公司的异议。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华**公司称:一、商**院认定“结合丰**公司的答复意见……虽然陈**的授权存在瑕疵,但足以认为陈**授权委托李**参与竞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为陈**本次拍卖的行为合法有效”错误。1、商**院以丰**公司出具的答复意见以及相关证据和商**院法院技术室出具的意见认定拍卖是参加竞买人陈**授权委托李**参与竞拍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依据。认定拍卖是否合法应当以《拍卖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而不应当以拍卖公司和技术室的意见为依据。2、拍卖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不同于普通民事交易,应当遵循《拍卖法》及拍卖相关特殊法律、法规规范,即使参加竞买是陈**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确认其具有竞买资格,更不能以此来确认拍卖是否合法。拍卖前作为竞买人的代理人没有代理资格,拍卖结束后其他竞买人已经成交,竞买人陈**的追认已无意义,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二、商**院认定虽“竞拍人陈**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竞买保证金,但是在拍卖程序开始前交纳的,拍卖公司也认可,故陈**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行为应视为有效”错误。拍卖委托后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依照拍卖法规定,拍卖程序即开始,司法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拍卖公告》、《竞买协议》、《竞买须知》、《拍卖规则》等相关文件是整个拍卖程序和拍卖行为的组成部分,对拍卖委托人、拍卖公司、竞买人、成交人等人员均具有共同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遵守前述文件规定的义务,特别是拍卖公司违反相关法律以及前述文件的规定程序未严格依照前述文件审查竞买人资格,有可能会对其他竞买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不能单纯以拍卖公司的认可作为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的依据,应当综合整个拍卖过程和结果以及是否给其他竞买人造成损害来确认竞买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三、拍卖公司严重违反拍卖程序,未严格审查竞买人资格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利益。本案中拍卖公司未严格审查竞买人资格,导致其他竞买人在未缴纳竞买保证金或没有完备的委托竞买手续的情况下参与竞买。并且只有这一没有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和我公司竞相竞价,导致我公司以高于起拍价200余万元的价格成交,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竞买行为,并不是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惩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之规定,本次拍卖应当予以撤销。四、陈**和李**均不具有本次拍卖的竞买人资格。1、在商**院所做《拍卖成交报告》中,虽有授权委托书,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李**是代他人参与拍卖,并且所有竞买手续《竞买协议》、《竞买须知》、《拍卖规则》等均是由李**作为竞买人的身份签署相关文件。丰**公司2014年9月12日发布在山东省拍卖协会网站上的《拍卖公告》附具的《竞买须知》第三条“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需同时达到山东省**管理委员会要求的交易条件。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理竞买,但在竞买开始前到我公司办理委托竞买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委托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认定李**是自行参加拍卖,在没有缴纳拍卖保证金的情况下,其不具有竞买人的资格。2、退一步讲,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之规定,即使李**是接受他人委托参与拍卖,应当有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手续,在相关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该授权因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李**不是合格的代理人,不具有代为竞买人竞买的资格。五、涉案拍卖严重违反《拍卖法》以及相关法律所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撤销。竞买资格审查作为实施拍卖的前置程序,是保障拍卖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拍卖公司作为拍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方法以及《拍卖公告》、《竞买协议》、《竞买须知》、《拍卖规则》等严格审查竞买人资格,并且在拍卖实施前未告知其他竞买人陈**或者李**没有竞买资格即实施拍卖,严重违反《拍卖法》以及相关法律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5)商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1、《竞买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详细了解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并实地查看了标的物及与标的物的有关的资料。拍卖标的以公开展示时的现状为准,甲方(拍卖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拍卖笔录》中载明,经过24轮竞价,最终华**公司以82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交;3、丰**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出具商**院的《关于商河县开发区科源路以北、玉凯路以东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及附属设备拍卖成交报告的补充说明》更正说明第2点内容载明,拍卖成交报告第六部分中与陈**签订的竞买协议,将竞买人李**更正为陈**。

其他事实与商**院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案中,丰**公司在《山东商报》上发布拍卖公告的行为属要约邀请,陈**向商**院预交拍卖保证金并委托李**参加竞买的行为属要约,丰**公司同意李**代理陈**参加竞买的行为属承诺。因此,丰**公司与陈**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李**在拍卖会前向丰**公司提供了陈**的护照,由陈**亲笔签字的护照复印件及缴纳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拍卖会后,经丰**公司核实,陈**确实委托李**参与拍卖活动,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及确认书。据此可以认定,李**代理陈**参加竞买的行为是陈**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陈**承担;3,《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本案中,虽然陈**预交保证金的时间晚于拍卖公告限定的时间,但早于拍卖会开始前。故,陈**预交保证金的行为并未违反《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保证金预交时间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是公法上的拍卖,与平等主体之间的任意拍卖有显著差别。除非拍卖程序具有严重瑕疵,受让人经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执行标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只有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予以撤销。本案中,丰**公司接受商**院委托,对被执行人山**恒和泰**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商河县开发区科源路以北、玉凯路以东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及附属设备进行拍卖。李**、李*以代理人的身份与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参加了竞买,经过24轮竞价,最终华**公司以82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交。从《竞买协议》第二条的规定“乙方(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详细了解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并实地查看了标的物及与标的物的有关的资料。拍卖标的以公开展示时的现状为准,甲方(拍卖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上看,华**公司在拍卖前已经详细了解了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其以82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李**在《竞买协议》、《竞买须知》、《拍卖规则》中竞买人处均签了自己的名字,但丰**公司对该瑕疵已经作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变更,且该瑕疵并未影响华**公司行使参与竞买的权利,故,该瑕疵并不足以导致撤销拍卖。申请复议人华**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山东华**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执异字第2-1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