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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禹**限公司与温**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禹**限公司(以下简称禹*集成公司)与被告温**、被告马中义、被告李**、被告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禹*集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禹*集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禹**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六十四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四百三十二元(已交纳),余款二千四百三十二元退还原告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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