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波诉被告冯**、陈*、任**、薛**、西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撤回对被告冯**、陈*、任**、薛**、西安**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