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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土资源局与咸宁市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土资源局与被告咸宁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宁**土资源局因与被告咸宁市**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处妥,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市咸安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咸宁市咸安区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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