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抵押跟质押的区别

2022-05-1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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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跟质押的区别在于担保的标的物不同,一般抵押物属于不动产、质押物属于动产或者权利凭证,并且抵押物不需要转移其占有,质押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上可以同时设置多个抵押权,质押物上在一个时期内只能设置一个质押权。
抵押跟质押的区别

一、抵押跟质押的区别

(一)标的物不同。房产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其他动产抵押除外),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凭证。

(二)特征不同。房产抵押是以不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而质押是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

(三)管理标的物的义务人不同。房产抵押物的管理义务人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而质押权人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出质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

(四)设置权力数量不同。房产抵押在同一标的物同一时期可设置数个抵押权(重复抵押的除外);而质押的同一标的物不能在同一时期设置数个质押权,只能设置一个质押权。

二、房产质押和抵押是什么意思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房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房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三、抵押和质押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抵押跟质押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抵押和质押的成立于生效,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质押需要转移占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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