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对质押财产变价款归属原则的法律规定

2021-01-07 16: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质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很多,比如对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那么所获得的钱款需要优先清偿债权人,那么剩下的钱款应该如何处理呢,我国民法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民法典对质押财产变价款归属原则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质押财产变价款归属原则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对质押财产变价款归属原则的法律规定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质权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质权与质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是指设定质权的法律行为,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质押是质权产生的原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律后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作为担保物权的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的特点。

  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

  4、质权的优先受偿性。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三、质押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质押系由债权、质物、物的所有权、财产占用、变卖权五要素所构成。

  (1)债权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要有债的关系。

  (2)质物,可以是动产、权利,也可以是不动产。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质物是动产和权利。

  (3)物的所有权,可以是债务人所有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如果是第三人财产,必须有第三人的同意。

  (4)财产占有,即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5)变卖权,即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变卖该财产,并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变现的质押物钱款,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多余的部分将返还出质人,如果质权人进行扣留的,将会涉嫌不当得利。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民法典对质押财产变价款归属原则的法律规定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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