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最高额抵押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已确定;
2、债权已到履行期。
故当事人除规定决算期外,还应当规定债的履行期限。但就最高额抵押而言,债权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的确定对抵押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债务清偿,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其中包括抵押物经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以清偿债务,和抵押物经过依法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以及债务人以其他方式偿还了债务。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依存的债权已经消灭而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二)抵押物灭失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笔者以为,抵押权是从属于特定物上的他物权,必须依靠一定的物存在,如果没有了物,也就没有了依附于物上的抵押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对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所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费用可以用于清偿债权人(抵押权人)的债权,也可以作为继续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如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认为是重新设定抵押担保,原最高额抵押权消灭。对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应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三)除斥期间的经过而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消灭。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最高额抵押权得除斥期间,但依照我国其它法律规范中关于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消灭的规定,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应无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如果其实际情况发生变动,在债权还未确立之前可以进行适当的变动,但是只能在民法典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变动且不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可以变更哪些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