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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失效

2021-01-07 16: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抵押权的地位从属于主债权,因为抵押权具有担保的性质,所以其设立是为了债权而服务的,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那么抵押权的效力如何,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失效。
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失效

  一、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失效

  主债权因超诉讼时效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抵押权作为效力更强的物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径行消灭,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物权法定,物权消灭须有法定理由,主债权超诉讼时效非抵押权消灭法定理由;“受法律保护”与“受法院保护”不同,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抵押权司法保护期,并非抵押权存续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权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胜诉权丧失一般等同于权利消灭效果,但二者有区别;作为“一般”之外的特殊情形,亦即超过抵押权行使期限,抵押人自愿配合履行,嗣后再反悔的,法院不再支持,即“自然”状态的抵押权在理论上存在并受法律保护。

  就诉讼时效而言,其以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至法定期间状态为规制对象,目的在于让罹于时效的请求权人承受不利益,以起到促其及时行使权利之作用,依民法理论通说,其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而就抵押权而言,其属支配权,并非请求权范围,更非债权请求权范围,如将抵押权纳入诉讼时效规制范围,无疑有违民法原理。

  二、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其抵押权是否有效的案例

  2007年,孙某以自有的营业房作抵押,向某市某农业银行贷款17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逾期后,孙某未偿还借款,某农业银行也未对该笔贷款进行催收。2013年5月,孙某起诉了某农业银行,主张银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积极主张债权,亦未主张行使抵押权,要求法院确认银行的抵押权以告消灭,并判令被告退还孙某《房屋所有权证》。而某农业银行辩称,在银行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存在抵押权消灭的情况,抵押权只有在债权消灭的情况下才消灭,本案债权目前仍然存在,故抵押权也没有消灭。

  争议:

  本案中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抵押权是否消灭。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能够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未行使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其丧失的是胜诉权,法院不能宣告抵押权消灭。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并不是抵押权消灭的法定理由,权利的消灭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归于灭失,所以出现这种情形的,如果对方抗辩,原告很可能丧失胜诉权。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失效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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