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规定

2021-05-13 15: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规定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规定

一、担保法抵押的规定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因为2021年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导致《担保法》时效,以上两个法条改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以及第三百九十九条

二、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三、抵押担保纠纷怎么解决

协商解决争议是指发生担保合同争议后,合同各方当事人直接进行磋商,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解决担保合同争议的方式。至于如何进行协商,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一般由两种做法:

1、合同当事人直接进行协商。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直接面对面谈,也可以以电话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进行协商。协商后应以书面的形式作成书面记录或者书面协议,便于协商后顺利执行,避免再产生纠纷。

2、各方派代表进行协商。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各方的代表是其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各方所派代表应主要是懂得法律知识、了解合同内容的有关人员,以便于解决问题。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规定、抵押担保责任如何承担、抵押担保纠纷怎么解决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我们的律师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咨询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