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为什么不得单独抵押

2021-01-07 16: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地役权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提高需役地的经济效益和提供便利而存在的,所以我们可以知道在地役权设立的时候供役地和需役地就有不可分性,故而地役权进行流转也是有限制的,那么地役权为什么不得单独抵押,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地役权为什么不得单独抵押

一、地役权为什么不得单独抵押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地役权不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分离单独存在。

地役权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殴立的,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也就无从发挥作用。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权利或者物上负担,与土地使用权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应一并转让,否则受让的土地价值就会降低或者丧失。

二、为什么地役权需要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了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地役权不可以进行单独抵押,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的设立使得供役地和需役地具有不可分性,所以不可能进行就地役权单独的抵押。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地役权为什么不得单独抵押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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