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设立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要性

2021-01-07 16: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分层建设用地是指对同一块土地进行三个层次进行建设,分别是地下、地表和地上三个层次,这样的建设方式其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甚至逐渐称为一种趋势,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设立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要性。
设立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要性

  一、设立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土地分层次利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适应土地利用由平面趋向立体化发展的趋势,增加土地分层利用的效用,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民法地上权中规定空间利用的问题,有的国家和地区单行法中也涉及空间利用权的内容,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土地上下空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当事人只能通过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方式取得对土地以及上下空间的使用。目前,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国家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只要对建筑物的四至、高度、建筑面积和深度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该建筑物占用的空间范围是可以确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范围,这样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其取得的建设用地的范围就能界定清楚。比如,同一块土地地下50米至地上250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甲公司建商厦;地下70米至100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公司建一地下商场。在分层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同层次的权利人是按照同样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法律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只不过其使用权所占用的空问范围有所区别。

  二、如何调整同一块土地不同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呢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人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应当为相邻各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相邻权利人补偿。不动产的权利人想提高自己土地的便利和效益,可以通过设定地役权取得对他人土地的利用。以上规定完全适用于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土地分层出让的情况下,不同层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问应当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方需要利用另一方的建设用地,同样可以通过设定地役权来解决。总之,物权法所有适用于“横向”不动产之问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等规定都适用于“纵向”不动产之间。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综上所述,我们得知地球上的资源是有限的,我们只能在有限的资源下对资源进行充分利用,才能进行长远的规划,而土地资源的稀缺让越来越多人意识到分层建设的重要性。以上就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设立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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