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成立

2021-01-12 11: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使用权的流转,不想物品一样具有可交付性,所以如果承包人和发包人在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事项后,该经营权应该什么时候流转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成立有关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成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签订合同生效时开始设立。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渔业、畜牧业、林业、生产等其他生产经营的项目,所承包使用国家所有的荒地、森林、山岭、草原、土地的权利。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可以根据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地期限届满是多久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约定。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归于消灭,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的情况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都有类似规定,如我国相关法律就规定:“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可见,本条规定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和交回的消灭方式。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土地经营权虽然是一项权利,但是其流转需要通过合同的形式确立双方的民事关系,所以自合同成立时该权利成立。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成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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