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动产权证是抵押在银行吗

2021-05-20 09: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不动产在社会中的价值越来越高,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也乐意将其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以确保自己的贷款能收回。那么不动产权证是抵押在银行吗?房屋抵押协议书内容有哪些?房屋抵押流程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不动产权证是抵押在银行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不动产权证是抵押在银行吗

一、不动产权证是抵押在银行吗

法律对于不动产权证是否抵押在银行没有明确规定,,各个城市和不同银行的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一般抵押和不抵押两种情况都有。有些银行要求购房人把产权证押在银行,银行的思路是购房者借了银行的钱,银行也把房产证作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予以扣留,但银行会给你按揭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盖红章)、还有一份买卖合同、以及你买房交税的税票,以方便购房者办理相关涉房事务。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房地部门会在购房人的房产证附注上注明:已与某年某月某日抵押给某银行,贷款金额多少。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房地部门会出一个他项权证,这个是证明银行抵押权的,会留给银行,而房产证原件会交还购房者自己保管。在银行实务中,有些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最终是否扣留房产证要视客户的信用情况和风险度而定,特别针对“二套房“,某些银行因考虑到银行风险,大多需要扣留房产证,抵押房产证的原因是担心把房产证留在贷款人手中时,贷款人可能拿着该房产证去做“二次抵押”,这样会给原贷款银行的抵押资产带来一定风险。

二、房屋抵押协议书内容

房屋抵押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银行账号、所有制性质等。本项内容是为了明确抵押的双方当事人。

(二)被担保债权的主要情况:包括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支付方式等。

(三)抵押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其他情况等。此项内容主要是为了使抵押的房地产特定化。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这一价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这类事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就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等问题达成的一致约定。

三、房产抵押贷款流程

根据《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子抵押贷款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

2.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

3.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5.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首付款;

6.购房人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7.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

8.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尾款;

9.购房人收房,按月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补办房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权证是否抵押在银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主要是根据不同银行的规定来决定是否抵押不动产权证。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不动产权证是抵押在银行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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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能去银行抵押贷款吗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  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担保法要求抵押办理登记是正确的,但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  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以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经研究,物权法接受了上述意见,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有利于预防纠纷,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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