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权的设立要件主要有两个:
一是签订书面车辆抵押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是进行车辆抵押的登记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1.抵押合同的当事人
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所谓抵押人,就是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而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取得抵押权的人就是抵押权人。
2.抵押权登记
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并存。不动产抵押权和以某些不动产物权设定的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浮动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1.允许抵押的财产
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来看,允许抵押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不动产他物权、动产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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