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所有权的交付方式

2021-06-0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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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动产交付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所有权的交付方式包括哪些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所有权的交付方式

  一、所有权的交付方

  (一)现实交付

  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转移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转移,须依一般社会观念定。

  (二)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现实交付。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

  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第三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分两种情形:

  (1)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转移。

  (2)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

  3、占有改定

  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1)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2)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让与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二、动产所有权可以保留交付吗

  可以,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首先,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登记为准,因此不存在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保留的问题;而动产的所有权一般交付即发生转移,故此情形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约定附条件的所有权保留。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按此规定动产所有权转移分为以下情形:

  1、法律另有规定的,从规定。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3、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价金之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应认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非自交付时转移。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出现法定的取回情况,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交付时间与所有权转移时间区别

  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一般动产的转移以物的交付为时间点,交付完成,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动产则以办理产权变更或登记为准,登记完成后所有权发生转移。交付的时间,不一定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所有权的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观念交付又分为坚毅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所有权的交付方式”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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