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城市户口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2021-06-1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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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使用权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特别是农村,对于农民而言,他们就是靠天吃饭的。土地是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何正确认识土地使用权呢?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吗?下面找法网小编带你们认识一下城市户口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希望对您们有所帮助。
城市户口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一、城市户口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样的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涉及土地的大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订一列的具体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组来负责完成。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对承包方案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实施承包方案,将承包方案中的内容落实。

(五)签订承包合同。

三、合同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名称、姓名和住址的确定,能够是合同固定化、特定化。

2、标的;所谓的标的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对象。确定标的物的交付能够使合同关系产生或者消灭。

3、质量与数量;

4、价款或酬金;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及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

6、争议解决的方法;关系到纠纷处理问题的方式。有着不同的方式,比如调解、诉讼、仲裁等。

认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其特征,了解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方式,对一些企业或者是承包方是有好处的。能减少一些知识盲区。那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你们整理城市户口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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