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与占有权区别

2021-06-10 14: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主要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占有他人不动产并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权利,地役权与占有权之间是重叠交叉的关系,享有地役权,意味着享有占有权。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地役权与占有权区别的相关内容。
地役权与占有权区别

一、地役权与占有权区别

占有权就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控制有事实控制和名义控制。事实控制就是指实际控制方,分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权控制和无权控制。名义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范围内,其通过一定行为就能行使所有权中的全部四项权能。比如租赁物,承租方就是事实上的合法,有权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义控制,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权。

占有权就是对所有物事实上的控制权,事实上的控制(即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本,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的行使都会受到影响。只有真正确实的拥有占有权,收益、使用、和处分才会更好地行使。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所以地役权中包含占有权。

二、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地役权与占有权区别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享有地役权的前提享有占有权,因为没有占有为前提就无法进行使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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