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则

2021-06-15 09: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且保留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则的相关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则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则

土地使用权抵押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债务人(抵押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的占有,而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实践中要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有什么注意事项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为多长时间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即普通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工业用地(即普通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娱乐、旅游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则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规则必须是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时候进行抵押处分,遵循房地一体主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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