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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十年前开垦的土地所有权归谁

2021-06-17 14: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有权可以根据不同的主体类型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那么,农村三十年前开垦的土地所有权归谁?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农村三十年前开垦的土地所有权归谁

一、农村三十年前开垦的土地所有权归谁

我国的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土地所有权包括哪些

土地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

三、怎么更改土地所有权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

1、 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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