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债权质权是什么意思

2021-06-18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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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债权质押是以债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押。因债权固有的交换价值,尤其适合构成质押标的,故债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最普遍形式。那么,债权质权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债权质权是什么意思

一、债权质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质权是一种质权行为,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应该以书面的方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

(2)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

(3)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

(4)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三、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债权质权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综上,债权质权是一种质权行为,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应该以书面的方式为之。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那个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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