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动产相邻关系规则

2021-06-21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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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常见不动产的范围: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如给排水、中央空调设备。那么,不动产相邻关系规则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不动产相邻关系规则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规则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为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所规定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邻地通行、采光、安设管线、用水排水等法律关系。

相邻关系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

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对不动产相邻各方的法律上的最小限度的调整,达到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结果,体现效益和公平的均衡。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相邻关系的特征,源于不动产相邻的自然属性和地尽其利的宗旨,具体表现以下几方面:

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能成为相邻权的主体。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只能是相邻的不动产各方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要求互相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过程中所体现和追求的利益。

第三,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行使不动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表现为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同时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上基于地尽其利和物尽其用而生的对毗邻不动产的最小限度的利用的调节,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

三、相邻权属于什么权

相邻关系是物权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不动产相邻关系规则的相关法律内容,小编提醒,通过对不动产相邻各方的法律上的最小限度的调整,达到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结果,体现效益和公平的均衡。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疯啦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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