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用益物权转让与租赁区别

2021-06-22 10: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那么,用益物权转让与租赁区别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用益物权转让与租赁区别

一、用益物权转让与租赁区别

性质不同: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二、租赁权与用益物权的比较

1、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租赁权的客体也是动产与不动产;

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租赁权的内部构造完全符合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类型的要求。将租赁权定格化为法定的用益物权,由此可扭转租赁权置身债权编却生性为物权所造成的某些不妥和尴尬局面;

5、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三、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用益物权转让与租赁区别的相关法律内容,综上,租赁权和用益物权虽然在应用范围上有重合之处,但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相互联系,表述了租赁关系的两个方面,一个是使用的权利,一个是出租的权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