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动产物权的四种交付情形

2021-06-2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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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上关于动产的交易及其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都是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交付的行为,而交付这一行为本身就有好几种呈现方式。那么动产物权的四种交付情形分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动产物权的四种交付情形

一、动产物权的四种交付情形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二、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动产物权的分类

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交通运输工龄抵押)、动产质权、留置权等都为动产物权。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动产物权的四种交付情形的信息,由上可知,动产物权的交付有四种情形,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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