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以不动产也可以申请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民法典》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颁布的《民法典》一方面系统整合了我国在不同领域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也对现有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的修订和完善。其中合同编第641条至第643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具体而言:
第641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的基本原则;
第642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条件和方式;
第643条规定了买受人回赎及出卖人变卖标的物的条件和方式。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在已失效的《合同法》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具体规则作了重要的调整和发展。在《民法典》的体系下,所有权保留制度与担保物权制度相统合。相关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在出卖人一方的同时,将承担类似担保物权的功能。
所有权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一)劳动生产、收益。
劳动生产之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
(二)征收
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四)添附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五)没收
国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六)遗失物的拾得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
(七)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所谓漂流物,是指在水上漂流的动产。所谓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所谓隐藏物,就是指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只要从表面上不能发现的物,且归属不明,都应当纳入隐藏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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