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

2021-06-30 14: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小区纠纷问题中比较常见的是小区地下车位的问题,那么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的归属对小区业主和小区管理者有什么影响,小区业主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

一、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

地下停车位是有所有权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项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车位。这时购买方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如果地下车位属人防工程,则来自该车位的收益全部归投资者。

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如基于双方法律行为“买卖”“赠与”等,或基于单方法律行为“受遗赠”等取得所有权。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不动产的合法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对于无主动产的先占、动产的添附;国家取得遗失物等。

3、依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

三、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谁

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274条所称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274条所称属于“公用设施”。按照《民法典》第274条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阿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地下停车位是有所有权的,车位的所有权是所有业主共有的,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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